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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英才》第14期刊登全国人大常委、民建中央副主席朱相远采访录,朱相远对记者说,在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道德要求上,我们应坚持公私和谐。这就是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所提出的,“我为人人,人人为我”的道德标准。“我为人人”,就是要求每个私人,能为公共社会服务、着想,奉献自己的爱心与力量;“人人为我”,就是公共社会要为每个私人,提供服务和关怀,伸出援助之手。
朱相远认为,任何一个公共社会,都是由无数私人组成的。公本身就包含私,没有私哪有公?现代字典中,私的另一写法为“厶”,故有人说:公字上端的“八”为相反之意,同“厶”相反则为“公”(这也属公私对立)。我认为,这“八”不代表相反,而就是八字。我国古代实行井田制,将耕地划成九块,呈“井”字形。八户人家除分种各自的私田外,还负责共种中间的那块公田。所以由“八厶”合成一个“公”字,公含八私,意为公私统一。
因此,社会关系本质上就是公私关系。唯有公私关系和谐了,这个社会才能和谐。而共同富裕,又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,一个贫困的社会,或一个两极分化的社会,怎么可能和谐呢?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,我们应乘势而上,抛弃陈旧的、强调对立的传统公私观,树立新的、强调和谐的现代公私观。(贾笙摘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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